**修復式司法簡介

它是一個平臺,讓事件發生的各方或其他有關的人,可以有機會安全、真誠地對話,共同討論要如何化解突、修補傷害。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RJ)是1970年代從北美開始發展出來的一種處理犯罪事件的模式,在刑法的應用,中文又稱為[修復式司法],用在民事案件,稱為[修復式調解],用在教育領域稱為[修復式教育](restorative discipline 或修復教育)。有別於傳統《應報式正義》重視違反了什麼法律?要處罰什麼?《修復式正義》強調要先看到事件中各方的「人」,提供一個安全、平等、尊重的對話空間,討論如何修補傷害。在國外的研究,與傳統刑事訴訟相比較,協議的履行率比較高,受害人可以更快撫平傷痛,而行為人再犯率明顯的降低。

語本《書經. 大禹謨》有云「刑期于無刑」,是古代聖王治國一項理想。刑罰的目的在於教化與犯罪預防,犯罪者若能真誠改過,便不再需要刑罰了。聯合國2020年第2版的修復式正義手冊,提出RJ是「補充正義」(complementary to justice)的概念,也可說是成全成正義/司法讓司法更完備。意指RJ在理性、以攻防、處罰為主要手段的司法框架下,注入人本意涵,協助行為人能產生愧疚懊悔、願意承擔責任,終而改過不再犯;受害人也因其真誠悔意和努力修補而得到療癒。英國的研究顯示,RJ投入的1分成本可以減少3.4~8.1倍的犯罪成本。故可以説RJ是實現「刑期無刑」理念的具體做法。

由於處理的方式相當人本溫暖,所以又稱為《人本司法》。多年來已逐步擴展到其他領域的運用,包括民事調解、醫療糾紛、勞工糾紛、少年事件、學校教育與霸凌處理等等。

研創善意(非暴力)溝通的盧森堡博士向來以化解衝突著稱,他本人長期從事修復式正義工作,也曾深入美國監獄訓練監所人員善意溝通,與Dominic Barter結合善意溝通與RJ在巴西發展修復圈(Restorative Circles)以修復少年司法案件,成效良好,後來推廣至德國、美國、加拿大、英國、烏干達等國。盧森堡博士於2002獲頒英國安妮公主修復式司法獎(Princess Anne of England and Chief of Police Restorative Justice Appreciation Award)。美國的NVC中心1984設立,全世界己有65國家設有中心或團體,許多中心同時提供修復式正義的服務,善意溝通早已大量運用在修復中。

在臺灣,法務部於98(2009)年7月推動「法務部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99(2010)年6月正式頒訂「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目前在各地檢署刑事案件設有轉介機制,司法院也開始用在民事調解和少年事件上,部份縣市教育局也在校園推動和應用在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上。有受過修復促進者訓練的律師,同時也應用在一般案件的調解上。

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的重要里程碑

  • 2009年7月推動「法務部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
  • 2010年6月22日 頒布「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
  • 2010年9月 擇定士林、新北、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宜蘭及澎湖等8處地檢署先行試辦。​
  • 2010-2013 香港復和綜合服務中心來台訓練。​
  • 2012 年9月1日 起擴大於全國地檢署全面試辦修復式司法。並在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試辦少年矯正機關修復式正義課程計畫。​台南地檢署結合台南市教育局、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推動「運用修復式正義理念處理校園霸淩事件實驗計畫」。​
  • 2014年3月 教育部與法務部則針對全國中小學校長及學務主任舉辦二天工作坊學習修復會議之操作技巧。​
  • 2014年 開始發展修復式司法本土化教材及本地講師,辦理促進者培訓工作。每年辦理促進者培訓。​各地檢署全面辦理。
  • 2017年08月 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建議修復式司法法制化
  • 2018年3月27日 頒布「法務部修復促進者培訓課程綱要」
  • 2018年5月 立法院發表「引進修復式司法之法制研析」
  • 2019年06月19日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之第29條,第42條,增列修復條文
  • 2020年01月15日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 248-2 條,第 271-4 條,增列修復條文
  • 2020年01月15日 監獄行刑法修正第 42 條,第 86條,增列修復條文
  • 2020年07月21日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第 4 條,增列修復條文
  • 2023年02月08日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增列「修復式司法」專章(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的特性:

  • 在司法的審理程序中,任何階段都可以提出申請或由檢察官、法官詢問當事人意願後轉介。
  • 它提供一個安全、平等、尊重、保密的對話平台,讓事件當事人及受影響的人共同討論要如何修補傷害。
  • 當事人完全是自願參加的。促進者事前會跟各方單獨會談,準備好了,才會讓大家一起參加修復會議。
  • 會中不會預設立場要讓誰該怎麼做?而是讓各方都有機會表達出自己的想法,感受,影響了什麽,有什麽需要。希望可以討論出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修補方法。
  • 過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想參加,得隨時中止,回到原本的司法程序。
  • 修復式司法跟原有的司法程序是並行的。檢察官或法官會視情形暫停原有的程序等待修復的進行。修復會議的結果會提供給法院或檢察官參考。
  • 其他的民事糾紛、醫療糾紛或校園糾紛,可以自行尋找具修復促進者專業律師做調解修復,我們協會各地有專業律師群,可提供修復式調解服務。(電洽04-23226653)

Peace isn’t going to find us; we have to find peace

和平不會來找我們,我們要去找和平

Susan Allan, America’s leading divorce coach

想深入了解〈人本司法〉請點我看陳怡成律師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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