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正義不是同理心?

國內有學者質疑修復式正義不是同理心?似與國際上之學理和實務很不一致。

這樣的說法在邏輯上像白馬非馬之論,的確,修復式正義「不只是」同理心,只有同理心是不夠的。提出著名的「再整合恥感論」(Reintegrated shame theory, 又譯作明恥整合論)的澳洲國家大學Braithwaite教授,國際上著名的犯罪學學者,他與Harris,Walgrave二位學者於2004年共同提出一篇論文,說明同理心在修復式正義的角色:

「…尊重和重新融合的過程使行為人感受到同理。 其中之一,〈同理〉是行為人真正理解其行為所造成傷害的重要閘道,是轉為產生真誠的悔恨和修復傷害的意願的非常重要因素。」

「同理(empathy)和仁愛(compassion)是情緒過程的重要觸發者。同理心往往可以導致懊悔(remorse),內疚(guilty)和羞恥(shame)的情緒,是激發行為人的仁愛心至關重要因素。這種情況只有在行為人自己受到尊重和同理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與傳統的法庭訴訟相比,這是良好會議的主要優勢之一。」

*資料來源 Nathan Harris, Lode Walgrave & John Braithwaite: Emotional dynamics in restorative conferences.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 8(2): 191–210; 1362–4806, 2004

我們曾經比較過歐美主要國家的核心素養,多國皆以同理心作為修復促進者的核素養:

*資料來源:王迺宇、鄭若瑟、鄭學鴻:修復促進者培訓認證制度之研究,司法院委託(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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