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正義)Q&A

許多人對修復式司法不甚清楚或誤解,對常見的疑問我們的說明如下:

Q 修復式司法是什麼?
A 修復式司法(通稱修復式正義, restorative justice,國內在司法之領域稱修復式司法),是處理犯罪、衝突,社會實現正義的概念與模式之一。現今是我國家一個很重要的司法政策,它提供一個安全、平等、尊重、保密的對話平台,讓事件當事人及受影響的人共同討論要【如何修補傷害?】。

Q 修復式司法跟傳統的司法有什麼不一樣?

應報式正義 修復式正義
犯罪是違反法律及對國家的危害。 犯罪是破壞人與人的關係。
犯罪產生罪惡。 犯罪產生義務。
正義是要求國家決定罪責且加諸痛苦(對行為人處罰)。 正義是由行為人、受害者以及社區之共同參與來修補傷害。
中心焦點:犯罪者該得到應得的處罰。 中心焦點:受害者的需要與行為人義務。

Q 修復式司法跟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傳統調解 修復式司法
著重:
以事件為主體,找到雙方停止爭訟的合意
 
以人為主體,聚焦在如何修補傷害?因而可以承擔責任、療癒傷痛
調解人角色:
以第三人的角度,提供知識經驗,給予評價、分析、建議或勸導,提供可能和解之方案
尊重、中立,不判斷,不倡議,促進安全對話,讓雙方漸能相互理解與同理,共同討論何種方式處理問題
目標:
達成利益分配之妥協方案
 
修補傷害,社會融合
修復式司法
Q修復式司法如何進行?
A修復式司法需要聲請轉介。轉介後,會安排促進者與單方當事人個別談話(會前會)。我們會討論事情發生的經過是怎麼樣?我們有些什麼樣的想法?有些什麼樣的感受,或自己受到些什麼樣的影響?最在意哪些需要?是否準備與另一方對話?想提出什麼?
若皆有意願,才安排修復會議。促進者協助雙(各)對話,找到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修補傷害的協議。
修復程序是完全自願參與的,任何時候若不想繼續,可以隨時要求停止。
Q 修復式司法是在做心理諮商嗎?
A 修復式司法是「以人為本」的司法,探索彼此內心的想法與感受,相互同理,進而修復彼此關係或修復自我內在,此部分與心理諮商相近,但修復式司法另外涉及法律及衝突化解,與心理諮商的目的及方法並不完全相同。 無心理諮商背景的人士,只要透過完整的訓練,學習溝通及化解衝突的方式,也可勝任促進者的工作。
Q修復式司法(正義)與同理心有何關係?
A修復式正義理論大師國際知名澳洲犯罪學家Braithwaite認為:「…尊重和重新融合的過程使行為人感受到同理。 其中之一,〈同理〉是行為人真正理解其行為所造成傷害的重要閘道,是轉為產生真誠的悔恨和修復傷害的意願的非常重要因素…同理(empathy)和仁愛(compassion)是情緒過程的重要觸發者。同理心往往可以導致懊悔(remorse),內疚(guilty)和羞恥(shame)的情緒,是激發行為人的仁愛心至關重要因素。」。歐美各國的促進者培訓課程,同理心都是必備的核心素養。
Q善意溝通(非暴力溝通)能用來修復嗎?
A修復式正義是一種處理犯罪與衝突的理念和模式,國際上進行修復式正義(司法)的對話方法有各式各樣,如:創設善意溝通(非暴力溝通)盧森堡博士自己就從事修復式正義工作,並且於2002獲頒英國修復式正義安妮公主獎(Princess Anne of England and Chief of Police Restorative Justice Appreciation Award),各國許多NVC中心也進行修復式正義。
QCRD是什麼?
A本協會創會理事長陳怡成律師長年累積修復式司法中化解衝突的經驗,2015年設計修復4球作為修復對話之教學。2018年再發展出完整的【善意溝通修復對話】(Compassionate Restorative Dialogue, CRD)。CRD是以人本為核心信念,整合〈善意溝通、轉化式調解、修復式正義〉三者的理論與技巧,讓新進者更易於學習。我們以CRD為核心,發展出各式課程,以培訓化解衝突的學校教師、各領域專業人員、調解人員與修復式司法促進者。
Q 一定要參加修復式司法程序嗎?
A 修復式司法營造安全、公平的對話平台,給予參與者尊重、自主,所以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此一程序。任何一方也可以隨時停止,將事件交回給檢察官或法官繼續處理。
Q 修復式司法有什麼好處?
A 透過溝通對話的方式,可以讓行為人親自看到、聽到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進而真誠地願意承擔責任;而受害人也可聽到行為人行為背後的理由、以更多元的面向瞭解事情經過,並且說出自己想說的話。雙方透過這個程序,可以共同討論如何彌補事件帶來的傷害,走出事件的影響,並修復自己的內在、或有意願者可修復彼此的關係。
Q 行為人一定要認罪嗎?
A 修復式司法遵守「無罪推論」的精神和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且很多案件行為人與受害人的界線很糢糊或互為彼此的受害人。故事件的行為人不一定要承認犯罪,只要不否認事實,認同事件的發生可能與他的行為有關,並願意就此為他方做些什麼或承擔責任(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責任),就可以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Q 受害人一定要原諒對方嗎?
A 修復式司法尊重每位參與者,不會要求受害人一定要原諒行為人、或接受行為人的道歉。原諒是修復過程中有可能產生的結果,而非要件。
Q 促進者會替我主持公道、幫我說服對方嗎?
A 修復式司法營造公平、安全的對話平台,促進者會認真傾聽,保持中立,引導雙方進行對話,但是對話的內容完全由參與者自己進行,促進者不會加以評論、勸說。
Q 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是不是就可以減刑、不用關、不用賠錢?
A 修復式司法並非取代傳統的司法,只是提供另一種可能解決紛爭的模式。所以參加修復式司法並不是當然可以免除行為人的民事、刑事責任。無論雙方是否有達成協議,案件仍會交回給檢察官,檢察官得自行衡酌是否列入偵查終結處分或提供法院作為量刑之參考。當事人一方如為在監受刑人,其收容監獄亦得衡酌是否將前開情形列入陳報假釋參考。(依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
Q修復式司法是主張廢死嗎?
A修復式司法對死刑並沒有既定的立場,參加修復式司法並不是當然可以免除行為人的民事、刑事責任。在國外有進行對死刑犯與受害人的修復對話,或是受刑人的修復團體會議。若能夠準備得當,雙方都能夠感受到傷痛和愧疚感的減輕,讓自己生命的修復。
Q 我跟他沒有什麼關係,要修復什麼?
A 在一個衝突和傷害事件之後,我們都會受傷,影響我個人以及可能家人或其他我在乎的人。在雙方沒有關係的情況之下,當我們彼此能真誠面對傷害,他能承擔責任,我的受傷找到能夠接受的修補方案,就可能可以修復自己,讓生命的路徑可以繼續往前。
Q 律師可以陪同在場嗎?
A 每位當事人,可以要求「支持者」陪伴在旁。支持者的目的,在給予我方支持,幫助我方積極面對事件,並幫助他方瞭解我方所受到的影響。 如果當事人需要,律師得以支持者之身分參加程序,但是促進者為了維持安全的對話空間、讓對話順暢進行,會評估支持者是否確實瞭解修復式司法之精神,是否適合參加修復式司法程序。
Q 什麼時候可以啟動修復式司法程序?我可以要求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嗎?
A 偵查、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等階段,都可適用。 有意願的行為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法院、監所或其他機關團體發現有意願的個案,也可以轉介到地檢署。經聲請或轉介後,地檢署會再評估是否適合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目前少年案件亦可申請進行修復對話。 沒有受害人的犯罪、虐待兒童案件,不能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Q 對方會知道我的案件資料嗎?
A 促進者有保密的義務,所以絕對不會洩漏當事人在一般法律程序以外的案件資料。
Q 修復式司法的程序如何進行?
A 促進者會先分別單獨和各方當事人人進行會談,等各方都做好準備後,再安排見面進行修復會議。
Q 進行會議時,我會不會受到危險威脅?
A 修復會議目的在營造和善、安全、平等的對話平台。 會議地點可能選在地檢署,若行為人在押在監則可能選擇在看守所、監獄,或選擇各方都能安心的地方進行。
Q 會議中行為人如果推諉卸責、甚至反過來指責受害人,造成我的二度傷害?
A 修復程序進行的前提,是行為人認同事件的發生可能與他的行為有關,並願意就此為他方做些什麼或承擔責任(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責任)。在進行修復會議前,促進者會確認各方是否適合進行會議,做好充分的準備,讓各方都能安心的對話。在會議中,促進者會引導各方對話,避免變成相互指責的戰場。
Q 修復會議中,行為人是否會變成被批鬥攻擊的對象?
A 在事件中當事人難免有情緒,在進行修復會議前,促進者會確認各方是否適合進行會議,做好充分的準備,讓各方都能安心的對話。修復會議的目的在討論如何彌補傷害、改變關係,不在討論行為人該受什麼樣的處罰,所以促進者會引導各方對話,避免促進會議變成相互指責的戰場。
Q我想進行修復式司法要找誰? 
A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出,包括:檢察官調查與起訴階段、法官審理中、判決後或服刑期間都可以聲請。由於是完全自願參與,任一方提出時,要徴得雙(各)方當事人同意後,才會轉介。本協會亦有各領域專業促進者提供服務,可聯絡本協會諮詢。(聯絡表單點我

有關修復式司法之資訊再參考法務部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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