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對修復式正義(司法)的論述

聯合國《第二版修復式正義方案手冊》(UNODC, 2020)指出:「修復式正義是一種替代性正義途徑,讓行為人、受害人與社區參與對話,促進安全參與、承擔責任與修復行動。

聯合國於 2000 年發布《應用修復式正義方案在刑事事件的基本原則》(UN, 2000),確立國際共識。其要點包括:修復式正義應在刑事程序各階段皆廣泛運用,以自願參與為前提;參與者需承認案件基本事實,但此不等同於法律上的認罪;程序應保障安全、保密與權力平衡;促進者須具備文化理解力、溝通技巧與刑事司法知識,並接受專業培訓;無法達成協議者應迅速回歸刑事程序;方案應持續評估與改進。

2006 年《修復式正義方案手冊》(UNODC, 2006)進一步釐清:行為人僅需「不否認責任」即可參與,且其承認不得作為法庭認罪證據。2020 年第二版手冊(UNODC, 2020)更明確闡述修復式正義的價值(如尊重、責任、包容)、目標(療癒、修復、預防再犯)及促進者所需素養(溝通、中立、文化敏感性等)。

修復式正義的理念

聯合國《第二版修復式正義方案手冊》(UNODC, 2020)指出儘管各國的定義略有差異,但共識包括以下要素:

  • 注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傷害;
  • 那些最受傷害影響的人自願參與,包括受害人、行為人,以及在某些過程和實踐中,他們的支持者或家庭成員、相關社區成員和專業人士;
  • 過程由受過訓練的修復實踐者為當事人準備並促進;
  • 當事人之間通過對話達成對發生事件及其後果的共同理解,並達成應該採取行動的協議;
  • 修復過程的結果各不相同,可能包括行為人的悔恨表達和責任承認,以及對受害人或社區進行修復行動的承諾;
  • 提供對受害人的支持以幫助其康復,以及對行為人的支持以幫助其重新融入社會並避免再次傷害他人。

聯合國《第二版修復式正義方案手冊》(UNODC, 2020)將此理念具體化為八項「以人為中心」的價值準則

  • 修復(reparation):修復式司法聚焦在承認和修復犯罪造成的身體、情感和經濟上的傷害,以及滿足受事件影響者的需要;
  • 尊重(respect):尊重、同理和公平的對待所有參與者;
  • 自願(voluntariness):確保受害人、行為人、社區成員的參與是自願的,並且是基於自由意志、知情和持續的同意;
  • 安全(safety):關注所有參與者的身體、情感、文化和精神安全及健康。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不應對任何參與者造成進一步傷害;
  • 包容(inclusion):促進和支持受影響者有意義的參與,包括受害人、行為人、他們的朋友、家人和社區;
  • 增能(empowerment):使參與者能夠公開和誠實地交流,並使參與者在決定如何滿足他們的需要時發揮積極的角色;
  • 當責(accountability):協助造成傷害的人承認傷害、承擔責任和進行補償;
  • 轉化(transformation):提供了解、療癒和改變的機會,並幫助受害人和行為人修復(生命路徑)和重新融入社會。

其中Empower中文常見有三種翻譯,第一種是賦權:沒有權力的人給予他權利;第二是賦能:沒有能力的人幫他訓練為有能力。第三種是增能:他原有一些能力,可是不足應付他的問題,故把他的能力強化,讓他有自信以及能夠處理問題。在修復的脈絡中,增能一詞比較符合其內涵。

這些價值觀共同指向一個目標:創造一個安全、受尊重的對話空間,讓所有受事件影響的當事人——受害人、行為人及其支持網絡——能共同面對傷害、看見和照顧需要、並協商一個能修復生命的軌跡、重建與社群的連結的行動。 

聯合國手冊中關於修復的目標共有六項(UNODC, 2020):

  • 支持受害人,讓他們發聲,傾聽他們的故事,鼓勵他們表達自己的需要和期望,為他們提供解方,使他們能夠參與處理問題的過程,並為他們提供幫助。
  • 修復被犯罪事件破壞的關係,一部分可以透過對於找出最好地解決方案達成共識來達成。
  • 重申社區價值,並譴責犯罪行為。
  • 鼓勵所有有關各方,負起應有的責任,特別是犯罪行為人。
  • 尋求具修復式、前瞻性的解決方案。
  • 透過鼓勵犯罪行為人改過自新,以及協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防止再犯。

修復式正義的安全閾

在修復式正義過程中,行為人與受害人的參與是核心,所以他們的安全、權利與自主性必須受到嚴格保障。聯合國《修復式正義方案手冊》(UNODC, 2006, 2020)與相關研究指出,為確保程序的人權與有效性,應對雙方均設有明確的注意事項與保護措施,也是各國應遵守的基本的倫理規範:

  • 自願參與與知情同意

這是十分重要的基本前提。行為人與受害人必須在充分理解程序性質、可能後果與自身權利的前提下,自由決定是否參與,且過程中可隨時撤回同意,也就是說這項同意必須是「自由、知情且持續的」(free, informed and ongoing consent),不得以任何不公平手段誘導或強迫。特別是未成年人,更應有家長或監護人協助其形成有效同意。

  • 安全考量

在轉介案件或進行程序前,必須評估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權力不平等(如性別、年齡、文化、身心狀態等),並考量程序是否可能導致受害人二度受害(revictimization)。對受害人而言,尤其在涉及嚴重犯罪(如性暴力、親密伴侶暴力)時,需進行詳盡的風險評估與心理準備,並提供全程支持。程序設計應確保其人身與心理安全,包括會面前的充分準備、會談中的安全環境,以及會後的追蹤輔導。

  • 保密性

是保護雙方的重要機制。非公開進行的修復式對話內容應予保密,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不得對外揭露,以保障參與者的隱私與安全。

  • 行為人的責任承認

參與修復式正義並不要求其作出法律上的「認罪」(admission of guilt)。行為人只需承認案件的基本事實或不否認責任,即可參與程序;且其參與行為本身,不得作為後續司法程序中認罪的證據。此設計旨在降低行為人參與的心理壓力,增加安全感,同時保障其法律權利。

  • 專業促進者

的角色不可或缺。促進者應接受充分訓練,具備衝突調解、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文化敏感及權力不平等處理等能力,以確保對話在安全、公平與尊重的氛圍中進行。在涉及性暴力或家庭暴力等敏感案件時,更需具備專門訓練與監督機制。

  • 法律諮詢

雙方均有權另行諮詢其法律顧問以確保其權益不受侵害。而針對脆弱群體(如兒童、身心障礙者),應額外提供適當支援,確保其參與是真正自主且有意義的。

  • 未能達成協議

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或行為人未能履行協議內容,這些情況均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司法處分依據。並且應儘快轉回原有的司法程序。整個過程應以修復傷害、滿足需要與促進再整合為目標,而非作為懲罰或定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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